10月27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99号建议的答复》,就人大代表王均金提出的“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产业管理维护民航运营环境安全的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从关于“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国家标准”的建议、关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和“建立民用无人机编码及用户实名注册制”的建议以及根据工信部职能开展的其他工作三个方面进行了回应,并指出:国家空管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作为无人机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依据,已列入立法计划,拟提交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力争2017年底出台”。以下为答复全文: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题: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9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信建议[2017]199号
成文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2017-10-27
文章来源:装备工业司
分类: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99号建议的答复
王均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产业管理维护民航运营环境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善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无人机行业标准制定,强化无人机监管。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发展迅猛,在植保、航拍、能源等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其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法规标准及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规范无人机产业发展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建立了由空管委牵头,我部、总参、空军、公安部、民航局等多部委参加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以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各有关部门相应职责任务为基本抓手,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军民融合、军地联动”的原则,集智聚力共同抓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
在部际联席工作机制体制下,我部根据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从指导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等方面,加快制定行业标准,推动《促进和规范无人机制造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出台,研究无人机监管技术保障措施,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关于“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国家标准”的建议
日前,我部联合国标委、公安部、民航局等八部门制订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在《指南》体系下,我部积极组织开展无人机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为实现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我部于2015年组织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和分级》标准制订工作,目前该标准已进入国家标准制订程序,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成功立项国际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生产企业,我部组织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编制工作,从生产源头强化对无人机制造企业的管理。下一步,我们将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推进无人机企业基本条件、产品安全性要求、数字身份识别规则、警语标识等急需标准的制订工作,以标准引领促进无人机产业规范发展。
二、关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和“建立民用无人机编码及用户实名注册制”的建议
在“建立责任追溯机制”方面,我部大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人机的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软硬件研究,配合建立无人机检测和认证体系,为有关部门开展身份认定及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撑。下一步,通过《促进和规范无人机制造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我部将要求无人机制造企业通过加装芯片、飞控软件植入或预留接口等技术手段,为无人机实时定位、监测、身份识别及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提供技术手段。
在“建立民用无人机编码及用户实名注册制”方面,民航局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开展对无人机的实名注册登记工作。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制造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产品及关键部件编码,通过“一机一码”、在线验证激活等技术措施,推动实名注册登记。
三、根据我部职能开展的其他工作
为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我部从无线电频率使用、电子产品管理等方面还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配合国家空管委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314号),全面摸清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为后续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提供依据。二是发布《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引导无人机制造行业和用户规范用频。三是参与国家空管委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的编制工作。该规定作为无人机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依据,已列入立法计划,拟提交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力争2017年底出台。四是推动建立“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构建健康的产业生态,促进无人机制造业健康规范发展。
在此,感谢您对民用航空工业特别是民用无人机发展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