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工信局就《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若干措施》共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聚优质产业资源、积极拓宽市场应用场景、发展低空经济服务业态、强化低空经济发展保障等六个部分24条内容,多项千万级奖补。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0月6日。现将文件内容分享如下。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建设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形成低空飞行示范效应,促进产业创新能力迈上更高台阶,牵引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壮大。落实《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支持其中重点依托的低空经济研究主平台在龙岗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费用资助,前3年给予不超过年实际运营经费的40%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鼓励境内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在龙岗设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国家部委(局)认定的低空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后,在龙岗设立的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各类研发平台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资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集聚优质产业资源
(三)推动整机研制项目落户。吸引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本区,对于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整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定制化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吸引低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企业落户。大力引进培育主控芯片、核心传感器/连接器、精密器件、碳纤维机体材料等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落户本区,对于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整机企业,分别给予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定制化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低空经济企业年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制造业产值规模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服务业营收规模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值已达标且未申请过此项奖励的低空企业等同于首次达到产值企业。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鼓励产业链招商引资。鼓励协会、研发机构、企业等主动联系、推荐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在龙岗注册落地。(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拓宽市场应用场景
(八)支持开设载人航线服务。鼓励开展eVTOL无人驾驶飞行器、直升机、旋翼机等低空飞行器在空中交通中的应用示范。对在本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载人服务企业,按上年度该企业在本区所开航线实际飞行成本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乘用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九)支持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对在本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物流企业,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25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无人机按照5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新开设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2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十)支持低空飞行器市场化应用。为开展飞行表演、空中游览、航拍航摄、低空文化科普等场景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发展无人机竞速等航空运动,开展低空工业旅游,丰富低空经济业态。对于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在龙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的企业,表演场次超过1000场的,超出部分按每场次1000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扩大龙岗区在应急救援、违建巡查、森林防火、公安巡逻、城市消防、国土测绘、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无人机、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应用,并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低空飞行产品或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发展低空经济服务业态
(十二)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对经备案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公共服务的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的运营企业,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按照实际建设费用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成本50%进行补贴,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鼓励行业通用认证标准建设。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行业通用的认证检测标准研究,依托无人机测试场形成测试、检验、认证等产业标准化生态建设,研究建立低空通航运营标准、起降点建设标准等。(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十四)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定服务。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共同搭建低空检验检测、适航审定等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标准认定服务,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十五)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低空非载人航空器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在本地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给予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支持举办行业展会和学术论坛。鼓励在龙岗区举办低空经济产业峰会、高端论坛、展会等提升低空经济行业影响力的专题活动,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或经产业部门列入重点计划清单的活动,对其承办企业或机构,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强化低空经济发展保障
(十七)打造低空飞行试验区。在坂田等区域打造低空飞行试验区,完善覆盖地面、空中的物流及信息实验设施,开展低空融合飞行相关测试及验证,形成低空融合飞行示范性效应,为运营企业提供试飞场景。(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等)
(十八)打造低空总部研发与制造基地。在坂田打造低空经济总部研发集聚区,对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的低空经济研发平台机构,前3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贴;对其他入驻的企业、机构、平台等,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低空经济产业制造基地,在区内遴选优质工业上楼项目等,对入驻的企业,在每平米不超过35元租金的基础上可享受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龙岗区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项目,按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头部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搭建实验性传感、定位/导航、通信和监控基站、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条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二十)加强低空经济人才引育。将低空经济产业纳入深龙英才认定范围,并在名额分配、住房保障等方面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人才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建设局)
附则
(二十一)资助条件。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税务关系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机构或经区认可的分支机构;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称“纳统”),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岗区。
(二十二)资助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岗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对于重大的资金扶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三)概念界定。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二十四)相关说明。本措施中“新引进”“新落户”“新设”“新建”等表述均指本措施实施后开展的项目。“以上”“超”“达”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条款中注明“经认定”的,采用评审制,其余为核准制。
本措施自xxx年xx月xx日实施,有效期3年,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