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济南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的管理办法与此前略有不同。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禁止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或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没有出现在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中。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共8章57条,正式出台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共8章61条,章节主题和征求意见稿一致,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应急和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项。内容细节在表述方式上,则有不小变化。
根据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行为规范方面,禁止乘客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等;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禁止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私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禁止在车站、列车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车站、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超长、超宽、超重或者外表尖锐的物品,宠物(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等。其中,在“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部分里,意见稿中提到的“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或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这一项,没有出现在正式颁发的管理办法中。不过,正式管理办法中也概括性得提到,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