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航空与燃机产业发展,近日成都市政府发布文件开展2018年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对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企业、科研机构予以补助,对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单位予以奖励。上报截至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申报补助的条件是承担大型飞机专项、航空发动机专项、燃气轮机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研制任务,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申报。承担国家大型飞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补助;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申请奖励的条件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发动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注意的是,申报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补助的,每个单位限申报一个项目;已获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补贴项目限于在2016年1月14日之后获得国家批文或研制合同,且尚在研制的;以获得国家批文或研制合同的主体单位为申报单位,下属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通知原文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加快航空与燃机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5号)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财〔2016〕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补助
(一)申报条件
承担大型飞机专项、航空发动机专项、燃气轮机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制任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申报。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承担航空与燃机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国家级相关证明材料,如任务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合作备忘录、项目批复文件等(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对承担国家大型飞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二、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发动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首次销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2017年度签订的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产品彩色照片;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上报时间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附件1、2)(胶装,一式3份)、联合推荐文件(2份)和电子版汇总表(附件3、4)(1份)上报市经信委航空航天产业处。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补助的,每个单位限申报一个项目;已获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补贴项目限于在2016年1月14日之后获得国家批文或研制合同,且尚在研制的;以获得国家批文或研制合同的主体单位为申报单位,下属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2.申报材料中涉密项目均不得出现涉密信息,并在申报书中材料脱密承诺书一栏加盖单位保密部门公章(不涉密项目可不作此要求)。
1.成都市承担航空与燃机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018年)
2.成都市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首次销售奖励资金申报书(2018年)
3.成都市承担航空与燃机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汇总表
4.成都市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首次销售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