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无人机巡查方式对重点河流流域排污口进行巡查,对发现的疑似违法问题组织相关市地执法人员进行人工排查、现场核查,分别在安肇新河流域、乌裕尔河流域发现违法问题,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1年4月2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巡查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安肇新河流域排污口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疑似点位,大庆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厂区内存在多处纳污坑塘。省执法局立即将问题线索转交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于第一时间联合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拆除生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已停用,污水处理站站房倒塌。厂区东侧有两个人工挖掘的半圆环形水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一个存有浅黄色废水约150吨,另一个存有黑色废水约2000吨。有一根长约100米、直径约15厘米的铁管从污水处理车间延伸至水坑。经现场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1月起因污水处理站站房倒塌,污水处理设施停用,公司人员擅自将生产废水排放到自挖的两个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监测公司对两个水坑里的水质开展取样、监测工作,结果显示:该公司东侧坑里的生产废水污染因子最高值化学需氧量1500mg/L(超标15.7倍)、生化需氧量379mg/L(超标18倍)、氨氮31.4mg/L(超标3倍)、总磷1.21mg/L(超标0.5倍)、总氮36.7mg/L(超标2.1倍),西侧坑里的生产废水污染因子最高值化学需氧量351mg/L(超标2.9倍)、BOD87mg/L(超标3.4倍),执行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新建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利用渗坑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5万罚款,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典型案例二
2021年7月2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巡查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对乌裕尔河流域排污口进行巡查,无人机飞临玉岗镇于黑河市北安市交界处时,通过玉岗断面周边排查发现克东县玉岗镇境内距离玉岗断面100米左右一处疑似废品收购站的院子,院内堆积大量白色物体及各种废弃物品,院外厂房北侧发现一较大水坑,水坑内有大量积水。发现疑似违法问题后,省执法局立即将线索移交给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于第一时间联合属地生态环境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
经现场调查发现,疑似违法点位为克东县旺兴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区,该公司利用塑料粉碎机对废塑料进行粉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子外的无防渗措施的渗坑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该公司收集到的废机油桶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消除污染处理就进行了垃圾打包。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于2021年7月22日对克东县旺兴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相关设备进行现场查封,8月22日解除查封,并责成克东县生态环境局报请克东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该公司停业、关闭,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