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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方面,多项奖补超千万丨湖南出台《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6-19 18:35:00来源:低空经济观察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1220次字号:|
《措施》主要包括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拓展应用场景、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技术创新、积极招引低空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完善基础设施、支持低空监视系统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等方面
       6月18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着力从十二个方面发力,培育低空经济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措施》主要包括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拓展应用场景、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技术创新、积极招引低空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完善基础设施、支持低空监视系统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等方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据了解,《措施》明确,积极招引低空企业,对重大低空经济类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湖南省确定的低空经济类、eVTOL及大、中型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新质生产力产业链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低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各类总部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个机场最多可获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现将政策内容分享如下。


       一、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鼓励开展低空飞行,对于主运行基地设在湖南的通航企业年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最大起飞重量1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予以500元/小时、最大起飞重量1吨(不含)—5吨(不含)的航空器予以2000元/小时、最大起飞重量5吨(含)以上的航空器予以3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于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运营企业,年飞行超过2500架次给予运营补贴,超出部分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在民航局取证或备案且通航年飞行小时达到1500小时以上的运输机场、飞行小时达到1000小时的通用机场及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等公共属性业务的临时起降场地,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对于利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新型飞行器开展商业化飞行的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飞行航线且年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1000元/小时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为一架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航线补贴(市州申报的公益性强、推广价值高的示范航线,可以在开通时先行安排),超出1000架次的部分按照小型、中大型民用无人机分别按照35元/架次、50元/架次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三、拓展应用场景。鼓励各市州发放低空旅游消费券,鼓励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业态和产品。依托景区建立飞行营地、垂直起降点,开展飞行体验等低空飞行体验活动。支持滑翔伞、航空跳伞、飞艇、热气球等航空体育运动发展,每年发放不低于300万元航空体育消费券,并根据我省低空经济市场规模逐年递增,所需资金从省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鼓励开展通用航空器各类驾照获取,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私照每本1万元、运动类驾照每本0.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等单位在湘举办各类低空赛事活动。经批准承办的低空赛事活动,由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按审计确认该项目实际发生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国际级、国家级赛事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各市州积极协助举办赛事,在场地改善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四、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航空制造企业新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不含起飞全重150千克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在省内建设生产线并投产的,按照投产后第一年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型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内企业研制航空发动机整机级新产品和起落架、机轮刹车、辅助动力、直升机传动等分系统级新产品,按照实现产业化后第一年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型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专项中列支。其中,单个型号产品在研制过程中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予以相应抵扣。

       五、加强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投资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每年支持5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所需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对eVTOL整机企业突破倾转旋翼、低噪音螺旋桨等填补国家空白核心技术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中解决。

       六、积极招引低空企业。对重大低空经济类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我省确定的低空经济类、eVTOL及大、中型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新质生产力产业链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低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各类总部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七、促进产业集聚。对新引进的低空整机制造企业、航空装备制造等企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的,前三年按照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建研发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的,按照其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以通航旅游、通航会展、航空文化、通航制造为特色的通航小镇发展,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通航小镇,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支持申报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试验基地、城市空中交通等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解决。

       八、完善基础设施。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属地为主的原则,鼓励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加快通用机场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用机场(含改扩建)按照工程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支持,单个机场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解决。水、电、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纳入市政规划予以保障,并与机场建设同步建成。符合省级规划布局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进场道路纳入省级道路建设规划保障,并与机场同步建设。各市州统筹布局城市直升机、无人机、eVTOL等起降场地。鼓励企业建设垂直起降场地、充电站、监视站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依法依规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

       九、支持低空监视系统建设。加大低空监视平台投入力度,拓宽低空监视网覆盖率及范围,持续拓展北斗低空综合应用示范成果,进一步提升北斗低空空域管理服务系统性能,打造更多低空经济领域北斗规模应用的场景,形成一批低空经济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行业标准。重点在城市、低空飞行航线、物流航线等周边加密低空监视站点。鼓励开展无人机、eVTOL、携带有应急装备的直升机或有应急功能的直升机等新型航空器低空载人、物流所需的监视、通信等基础平台的研究及应用。

       十、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将低空经济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范围,鼓励购买装备产品。构建应急救援、医疗、国土调查与测绘、高速公路、城市低空巡查、工农林矿牧渔等低空作业体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加强对低空产业的支持。支持传统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研发制造等企业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法人依法发起设立以低空经济业态为主的租赁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通航企业贷款利率,向通航企业提供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对省内投保的低空企业与个人给予适当保费优惠。

       十二、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大力培育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支持省内职业高校开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对重大创新团队和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生均经常性拨款等相关资金给予支持。将通航飞行员(含大型无人机操作员)和持有机务维修基础执照、航务(管制、签派)执照、安全监督员执照的人才列为紧缺急需或特殊人才,按照省市相应人才政策执行,并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政策与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进行奖补。财政奖补细则由牵头责任单位商省财政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出台。本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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