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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速发展低空经济,拟出台12项低空经济支持政策!单项奖励最高5000万元

2023-08-14 14:34:37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2431次字号:|
单项奖励最高5000万元,深圳拟出台12项低空经济支持政策!《深圳市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空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低空经济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据了解,《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深圳市低空经济代表企业的建议,书面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有关辖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最终提出围绕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完善产业配套环境4个方面,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强化重点企业支持、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开展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制订等12个子项的支持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措施旨在吸引的企业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范围为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在增资扩产方面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励。低空经济应用基础设施也主要是指直接支撑低空运营的、并且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公共型设施,包括公共类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充换电、气象监测、公共测试场等,不包括由区属国企参与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类设施。在适航取证方面,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措施拟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以下是深圳市交通局公布的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空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低空经济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低空经济是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主要包含低空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重点方向,具有辐射链广、产业链条长、成长性和带动性强等特点。低空经济是我市重点打造的未来产业之一。


       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迎来战略机遇期。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将有力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深圳要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把建设低空经济中心作为重要任务。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低空经济中心,打造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培育发展低空制造、低空飞行等新增长点。


       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定位高、任务重、时间紧。深圳是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承担海陆空全空间无人系统建设、无人机飞行管理改革等多项先行试点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到2025年我市低空经济产业要大幅向前迈进,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产业规模迈上更高台阶,产业创新能力国际领先,全市载货无人机商业飞行突破300万架次/年,链上企业突破1700家,产值规模突破1000亿元。


二、起草思路


       《若干措施》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我市低空经济代表企业的建议,书面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有关辖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出台《若干措施》的目标是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编制招商引资等一揽子配套政策,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巩固我市低空经济产业优势,培育壮大经济新增长极。


《若干措施》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突出重点。针对当前一段时期,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引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建设及创新载体打造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资助。
2.需求牵引。坚持场景牵引,发挥市场规模优势,通过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促进低空消费潜力释放,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3.协同联动。在我市现有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低空经济产业特点,优化或细化针对性支持措施。鼓励各区政府根据本措施并结合本区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区级配套支持政策,实现市区政策联动。
4.便于操作。相关核算统计指标定义明确,有可靠的数据渠道来源,资助审核流程简便易行。


三、措施内容


       提出围绕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完善产业配套环境四个方面、十二个子项的支持措施。


(一)关于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产业补链强链是现阶段我市低空经济最重要工作之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低空产业发展先发优势,吸引优质企业,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提供资助,有利于加快形成产业聚集,补足我市低空产业链短板。


       围绕招引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来我市注册,并快速形成纳统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企业落户后的第二年达到承诺目标的给予资助。考虑到低空经济属于新兴产业,低空经济企业产值规模和营业收入总体偏小,《措施》相比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下调了对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条件要求。


(二)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3月15日有关批示精神及《实施方案》目标要求,为培育未来工业支柱,进一步推动低空产业规模持续跃升,激活深圳现有存量企业活力,加大优质企业培育力度,增强低空产业体系竞争力,对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市追加的产业投资项目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保障我市低空经济的领先地位。


结合低空经济产业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三)关于强化重点企业支持。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重点低空经济企业扎根深圳,由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这类企业组织认定。关于重点低空经济企业人才支持政策,鉴于目前《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产业名录中尚未包括低空经济,低空经济企业中符合当年申报条件人员,由市直部门推荐,可以享受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是《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


       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企业主动攻关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对相关技术研发成果得到实际应用的,由市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等开展评选,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个技术研发项目。


(五)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


       2023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取得适航许可。经梳理,我市无人机制造企业已有多款大、中型无人机研发计划,通过给予企业适航取证资助,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加快新型产品投放市场。


       支持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基地注册在我市的eVTOL整机制造企业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按照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各类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合格审定后分别给予不同资助。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资助标准主要参考有关省市对通用航空飞机适航取证的奖励标准,例如湖南省、江西省对于省内航空制造企业新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150千克以下无人机)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


       应用场景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扩大低空飞行规模,有利于带动研发、制造、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发展,壮大链上企业。目前是低空应用总体处于初期培育阶段,发展基础和竞争力薄弱,但经过培育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低空飞行量是深圳打造全球领先的低空经济中心的关键指标,根据《实施方案》任务目标,2024 年、2025年我市载货无人机商业飞行需突破 150 万架次、300 万架次,目前低空物流企业前期投入较大,整体运营成本相较传统物流偏高。为培育低空物流新兴业态,短期内给予适当资助,能够助推企业完善商业模式、扩大飞行规模,培育低空飞行新增长点。


       本项资助目的是培育低空物流新业态,提升无人机物流配送的竞争力。针对在我市具有一定运营基础的物流无人机企业,鼓励企业广开航线,加密飞行架次,提升飞行总量。结合主流的物流无人机类型——小型和中、大型型无人机,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并达到年度飞行量要求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于企业年度累计飞行架次设置了阶梯式资助方式,支持企业提高飞行量。资助标准以我市物流无人机企业估算运营成本为参考,资助上限设定结合《实施方案》提出的2025年物流无人机飞行300万架次目标。


(七)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


       城市场景低空载客运输是低空经济产业新型业态,仍处于初期阶段,需要通过支持和培育,形成城市空中交通业态,适应市民高效出行需求。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促进要素高效流动是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目标,深港跨境通航运输提供了新的快捷出行选择。对通航短途运输给予资助,一是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和票价,吸引更多市民搭乘,扩大低空载客消费群体和市场规模,培养消费习惯;二是能够高效联通粤港澳大湾区,促进要素高效流动,加强区内经贸往来和合作,提升大湾区整体城市形象和国际影响力;三是作为城市空中交通初级阶段,扩大飞行规模有利于提高通航企业综合能力水平,为未来开展城市空中交通奠定运营管理基础。


       本项资助面向我市境内和深港跨境两类通航短途运输业务,不包括商务包机、空中游览等飞行活动。考虑航线距离、运营成本等因素,针对两类通航短途运输的新开航线和飞行架次,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其中境内航线运行设置了每条航线年度最低飞行100架次的条件要求,并且次年开始资助飞行架次增量的方式。鉴于深港跨境航线开通运营的难度,没有设置航线年度最低飞行架次要求,并且每年度均资助飞行架次的总量。


(八)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根据摩根斯坦利、沙利文等机构预测,以 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为主要载具的城市空中交通将催生万亿级市场,欧美等西方国家积极布局,以期争夺产业发展战略高地。鉴于 eVTOL 商业运行对研发、制造具有极大的牵引作用,其运行数据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础,为进一步抢占全球空中交通市场,掌握未来空中交通的国际话语权,通过设置 eVTOL航线资助,助力加快扩大 eVTOL 运行规模。因此按照通航短途运输运行资助标准,对 eVTOL 商业运行给予资助。


(九)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


       低空飞行在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巡检等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国内城市也越来越重视其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的应用。经梳理,深圳此类低空应用较为不足,存在行业企业外迁风险。为落实《实施方案》中关于“培育特色应用场景”等任务,《若干措施》鼓励集中采购指导性目录的低空飞行服务项目,扩大低空航空器在公共服务与城市治理领域应用。并鼓励企业开展各类低空飞行商业化应用,开发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举办无人驾驶航空器竞速等飞行赛事。


(十)鼓励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现阶段深圳公共低空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主要依靠企业自建,导致运营成本高且用地协调困难,不利于企业扩大商业应用规模。通过加大投入,增加低空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做大应用规模,推动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成型成势。


       低空经济应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直接支撑低空运营的、并且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公共型设施,包括公共类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充换电、气象监测、公共测试场等,不包括由区属国企参与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类设施。


(十一)支持建设高端创新载体。


       目前,我市在低空基础研究、技术验证等领域较为薄弱,缺乏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创新平台,与建设国际领先的低空经济中心不相匹配。为进一步强化低空产学研联动,构建涵盖源头创新、应用创新、孵化转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若干措施》支持引入国家部委认定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创新载体。最高1000万元资助标准参考了市工信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对于“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标准。


(十二)鼓励开展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制订。


       鉴于低空经济领域尚未开展大规模、成体系研究,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多为空白,研究出台难度较大。为鼓励尽早出台低空经济领域各级标准,以便复制推广深圳经验,扩大深圳在全球低空经济领域影响力,《若干措施》鼓励本市注册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涉及低空空域、融合运行、起降设施、运营服务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在我市现有标准规范资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资助力度。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低空经济产业是以各种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空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低空经济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措施。


一、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一)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对新落户(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落户资助。鼓励各区加大对落户低空经济企业的产业空间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产业项目、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重点企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由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认定标准,并每年组织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四)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相关技术研发成果得到应用,经申报并由市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等评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


       (五)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六)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深圳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2万架次以后,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3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2万架次以后,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8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对在深圳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1.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首年每条境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资助3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3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2.深港跨境航线: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5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八)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圳首条eVTOL商业航线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参照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标准,对eVTOL商业运行航线、架次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九)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市区各单位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在市本级指导性目录项下纳入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四级目录管理。鼓励企业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开发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举办无人驾驶航空器竞速等飞行赛事,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鼓励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类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充换电、气象监测及公共测试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区级财政投入部分,市级财政给予30%资助,各区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深圳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给予上述机构(或依托法人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本措施生效以来,对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牵头制定并获发布的低空空域、融合运行、起降设施、运营服务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每个申报主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1.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2.本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3.从事低空物流和低空运输的企业飞行数据由我市低空智能融合系统平台负责提供复核数据。首年出现企业可复核飞行数据不足一年的,对企业的飞行规模要求和资助标准、资助上限均相应折减。
4.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不接受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主体的申报。
5.鼓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企业可叠加享受。
6.本措施由深圳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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