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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从业者必须懂得的法律知识!

2023-03-29 16:35:02来源:雨飞工作室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1726次字号:|
无人机从业者必须懂得的法律知识!
       随着飞行器技术、飞控技术等科技的进步,无人机走进诸如农业(农药喷洒、辅助授粉、农业保险)、医疗(运送医疗用品、紧急远程诊断)、航拍(新闻采集、商业宣传、电影制作)、电力巡检、航空测绘、城市交通、物流配送、消防救援等生产生活各领域。由此,无人机行业也成为当下市场中的朝阳产业,甚至行业中一些子领域成为我国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发展方向,前景不可估量。因此,国家监管部门对于无人机行业的管理原则也是采用“管住该管的,放开该放的”宽严相济的管理办法,目的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培植该行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01
无人机主要法律法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250g以上无人机必须登记注册。

★《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全国155个机场划设禁飞区。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全球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

★《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违规飞行采取具体惩处措施。


02
管制区域介绍

我国将管制区域分为A、B、C、D四类∶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区,高度为6600米以上高空。高空管制区由高空区域管制室负。在高空管制区只允许IER飞行。B类为中低空管制区,高度为6600米以下的空域。

★B类空域接受IFR和VFR飞行。但VFR飞行须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区域管制室批准。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设置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也是中低空管制区与塔台管制区的连接部分。其高度为6000米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千米或走脑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

★D类为塔台管制区,通常包括起飞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03
相关法规详解

实名登记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kg的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

登记:

       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需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二维码标记。

相关处罚:

       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网址:https://uas.caac.gov.cn无人机实名登记步骤详见:无人机实名登记流程


纳入管控的航空器有哪些


★“低慢小”航空器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低慢小”航空器均适用本法规解读。

合法飞行该遵守哪些规定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对所操控无人机进行实行实名登记;
★对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服从空中控制,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三类空域内的合法飞行要求

★管控空域:

       1.无人机已实名登记并粘贴登记标记;

       2.随身携带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等飞行手续;

       3.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操作者需依法取得驾驶员资格并随身携带。


★报备空域:

       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自飞空域:

       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并应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无人机驾驶执照及AOPA合格证样式

禁止飞行的区域

★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飞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1.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2.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3.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2.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3.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4.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5.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以下行为:

1.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3.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4.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5.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6.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7.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责任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2.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3.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4.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5.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空中交通服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向下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发放放行许可前,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

1.从管制范围内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起飞;

2.飞行活动进入管制范围内。


★在下列空域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1.在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内划设的目视固定穿越地带中运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2.民用机场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以外,在民用航路及航线地带内运行,且飞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300米以下或经民航管制单位同意的高度以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3.经相关民航管制单位评估后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在航空器进入上述空域前,相关民航管制单位应根据掌握的信息向其通报上述空域内与其运行相关的飞行情报,包括航空器类型、飞行规则等。


应急救援

★根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熟练掌握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民航管制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救援协调单位,协助开展搜寻救援工作。搜寻救援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管制范围外的空中交通服务

★管制范围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运行安全与管理工作,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负责。

★航空器驾驶员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保持飞行安全间隔。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 器之间的飞行冲突,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自行协调。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放行,由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自行 协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所涉及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经相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紧急情况,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改变飞行计划并进入下述空域范围内的,应当取得相关民航管制单位的许可:

1.民用航路及航线和两侧各20公里空域;

2.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边界及其以外20公里空域;进入上述空域的航空器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不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的航空器,应当在紧急情况下首次与民航管制单位取得联系时通报航空器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未取得许可擅自进入上述空域影响飞行安全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并及 时将飞行动态通知相关民航管制单位。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需要收集管制范围外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动态。在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请求协助的情况下,民航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域的规划与使用

★根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熟练掌握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单位;

2.飞行任务性质;

3.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4.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5.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6.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7.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8.飞行气象条件;

9.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10.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1.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2.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3.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4.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5.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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